2006年5月22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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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山禁售令引出执法理念之争
艾闻

  近日,黄山景区管委会综合治理办公室就广受公众质疑的“禁售方便面”事件作出解释,称出台这一禁令有充足的法律依据。不料,此番回应一出,再次引发强烈争议。景区的解释是否站得住脚,笔者近日采访了法律学者,对此进行解析。

  景区回应:
  颁布禁售令于法有据
  “五一”黄金周前夕,安徽黄山景区管理部门发布通知,以保护卫生环境为由,要求风景辖区各经营单位、承包经营户立即停止销售方便面;违者一经发现立即没收所售商品,情节严重者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。这一做法随即遭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质疑。面对舆论风波,黄山景区管委会综治办主任许成岭出面作了详细说明。
  据介绍,这一禁令是依据1989年4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《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》作出的。该条例第19条规定,“风景区内服务网点和公用设施布局由管委会统一规划”、“管委会可以根据安全和环境卫生的需要,规定禁止经营的商品、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、包装物品种”。
  针对景区禁止销售方便面而带来的一些问题,这位负责人表示,管理部门正在进行相关调研,采取相应措施,保证禁售后游客对方便食品的需求。这些措施包括:在旅游高峰时段对游客自带的方便面不加以限制;对景区内的餐饮进行重新规划,让不愿品尝风味餐的游客选用到低价的方便快餐;对方便快餐的价格实行限价制等。
  尽管有上述解释,大量游客和景区经营者还是对禁售令表示质疑。

  公众反应:
  禁售令不能解决污染问题
  一位“博友”在博客上对禁售令的逻辑进行分析:首先,除了方便面,其他许多饮料食品也有包装袋。如果一律禁售,将给观光游客带来不便;如果不禁售,又有违颁布禁售令的初衷。其次,游客花钱进入景区游览,商家进入景区开店设摊,已经支付了包括环境治理的费用,应履行环境治理职责的正是收取了费用的景区管理部门。再次,制造垃圾的是人而不是方便面,仅靠禁售方便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。
  有网友质疑,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,一个风景区综治办,竟可以就一种商品的市场准入作出法规性质的禁令,不知依据何在。
  有律师评价:风景区管理部门理应从自身入手,成立专门机构,组织专职人员进行整治,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的能力。发布禁令其实是把自己的义务转嫁给了商家和游客。

  专家解析:
  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平衡
  《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》能否作为景区管理部门制定政令的法律依据?对此,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成栋认为,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《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》属于地方性法规,该法规将景区内的部分规划、环境卫生的管理权授给了景区管委会,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,管委会的决定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没有相抵触。这一禁令之所以引起广泛争议,原因是该禁令的作出没有遵循相应的程序,缺乏合理性,因而造成公众在情感上难以接受。
  王成栋认为,在行政法上,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手段,不仅受行政合法性原理的约束,而且受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约束,即行政执法行为不仅应当合法,而且应当合理,合乎公众的情感。制定和推出一项行政命令,除了要于法有据外,履行公正的程序也是保证行政行为合理性的重要条件。
  从这起黄山禁售令事件可以看出,它反映的是公共利益(景区环境保护)与个体利益(如承包户的自主经营权、游客的自由消费权等)之间的冲突。一方面,黄山作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,需要政府来维持旅游秩序和保护自然环境;另一方面,在出台保护性的行政措施时,还要考虑景区经营户及游客的利益诉求。黄山风景区管理部门在作出禁售决定之前,可以考虑召开听证会,让利益相关人和公众充分表达利益诉求,广泛听取民意。这既能维护程序的公正性,又能确保政令顺畅执行,实现制定这一行政措施的初衷,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。在出台政令时,如何平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协调一致,需要引起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视和思考。